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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物业负责人为何被行拘?
更新时间:2023-07-26
7月17日,南宁市青秀区一小区发生火情。消防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发现该小区火灾隐患竟多达27处!就在19日晚上,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充分调查后,7月19日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对该物业主要负责人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消防部门立案查处并督促指导物业及时整改。
今年年初,柳州也曾发生一起物业未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而被处罚的案例。
2023年1月,柳州市某物业办公室因排插故障引发火灾。经过调查发现,物业管理方因存在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无法联动等违法行为,根据《消防法》规定,柳州市城中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在其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二)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开展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自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